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3-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3-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3-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没有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选举办法草案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举办法不得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条 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时,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代表联合提名职务候选人应当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一人同时被提名为多项职务候选人的,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代表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有关规定差额比例的,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依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www.daowen.com)

当选代表名单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或者换届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时,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四十三条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书面向主席团提出,主席团应当向其成员和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的候选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说明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参考。

第四十四条 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五条 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也可以由候选人作简要的自我介绍。

第四十六条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或者不是正式候选人的人员当选,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同样有效。

第四十七条 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出缺进行补选时,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另行选举不足额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应当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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