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解释程序和效力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解释程序和效力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八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解释程序和效力

第八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本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八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第八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www.daowen.com)

第八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程序,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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