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和鉴定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www.daowen.com)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可以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人约定检验时间,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和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有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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