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促进与监督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促进与监督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三十条 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环节和保费补贴资金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监督。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有关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本地区灾害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灾情信息。

第二十三条 重大灾害发生时,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发布动员命令,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搜救、救护、救助和捐赠。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志愿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及时公开受灾地区救灾需求信息、依法可以接受救灾捐赠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灾害损失和救助阶段而产生的有关救灾需求合理进行捐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提供救灾社会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参与救灾人员发生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见义勇为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褒扬。(www.daowen.com)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因救灾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由政府组织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付出直接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农业信贷、社会救助、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导向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有关保费补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覆盖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协保站点,积极引导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促进保险工作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参与救灾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依法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并及时回应捐赠人的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环节和保费补贴资金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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