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地方法规:养老保险待遇与账户储存

广东地方法规:养老保险待遇与账户储存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广东地方法规:养老保险待遇与账户储存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审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调整。(www.daowen.com)

第十八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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