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实施。
地级以上市用水效率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用水效率指标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用水效率指标拟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将监控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www.daowen.com)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城乡新建居民小区、服务行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生态环境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对超定额用水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并可依法核减其次年用水指标。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支持雨水、海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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