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监督管理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监督管理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增强东江水系的自然净化能力。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饮用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度东江水资源,保持水库的合理水位,调节枯水、丰水期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持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增强东江水系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系水质控制目标,编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河段。

对已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和东深供水工程东江取水口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或者发生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在流域内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和东深供水工程水体受到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时,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必须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东江水系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用作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经费。

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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