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民办学校监督与管理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民办学校监督与管理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国有资产、接受政府经常性财政资助、接受社会捐赠的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民办学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费使用、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国有资产、接受政府经常性财政资助、接受社会捐赠的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非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人数、住宿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减免收费或其他资助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相一致。(www.daowen.com)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按照各自权限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十九条 民办教育行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促进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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