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3-2017年全文解读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3-2017年全文解读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的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3-2017年全文解读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参与合作办学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的行政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举办者应当在银行开设学校独立账号,将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与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予以公布。

民办学校应当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www.daowen.com)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每年应当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的开支。

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民办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十七条 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举办权。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其举办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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