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经纪活动及相关要求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经纪活动及相关要求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纪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纪事项、期限、要求,样品保管,佣金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时间,经纪活动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如实向合同各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保持业务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经纪人应当依法纳税。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三章经纪活动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经纪人开展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与合同各方订立书面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纪事项、期限、要求,样品保管,佣金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时间,经纪活动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如实向合同各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保持业务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当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询时,经纪人应当提交其业务记录。

经纪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经纪人开展业务必须设立账簿。账簿上应当记明开展业务所支出的费用、收取的佣金以及财务制度所要求记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在合同主要因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而成立时,经纪人有取得佣金的权利。

经纪人的佣金由合同各方平均分担,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www.daowen.com)

经纪人开展业务所收取的具体佣金数额由经纪人与合同各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条例所附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经纪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法律、法规禁止在市场流通的物品的交易进行中介;

(二)在中介活动中采取恐吓、欺诈、行贿等手段;

(三)为无履约能力或者无签约能力的人进行中介;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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