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纪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或者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经纪人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经纪人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纪人的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承担。
第六条 经纪人可以参加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协会应当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和协调,并协助主管机关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公民申请登记注册为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三)经考核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四)有固定住所。
第八条 设立经纪人公司或者经纪人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www.daowen.com)
(一)有认缴登记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人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具备法人条件的经纪人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取得经纪人资格:
(一)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
(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三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
第十条 经纪人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经纪人的姓名和住所、辅助工作人员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组织章程、经纪人业务范围、固定场所等。
经纪人登记的内容可供公开查询。
第十一条 凡符合经纪人条件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公民或者经济组织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证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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