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www.daowen.com)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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