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应当在行政许可实施前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务网站等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并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实现行政许可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行政许可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关的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交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并向行政许可平台集中。
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步骤拆分实施。
第十六条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向其他行政机关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步审批,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分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负责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资料。(www.daowen.com)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确定行政许可审查人。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照业务手册,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提出审查意见。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人。决定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意见或者集体审查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决定。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在法定期限内压缩审批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将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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