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www.daowen.com)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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