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鼓励热心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社会科学普及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依法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二)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服务;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www.daowen.com)

(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广社会科学普及研究成果;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热心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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