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走私案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缉私机构或者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因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将查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送查获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依法统一协调处理,跨地域移送的,报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核准。
海关查获的属于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查获案件海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
移送部门、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缉私机构或者地方公安机关将移送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处理结果同时反馈原移送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移送或者管辖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异议各方报请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移送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协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物品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统一处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组织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财政、检验检疫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通知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不配合处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拍卖的,依法拍卖处理,所得款项缴入国库;对不适宜拍卖或者需要销毁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www.daowen.com)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先行处理。先行处理货物、物品的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当事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证明认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相关证明予以审核。相关证明确属合法有效的,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对于先行处理的货物、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变卖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送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三十七条 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的非涉税走私物品,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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