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四章查缉结果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四章查缉结果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四章查缉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的反走私综合治理部署,制定专项查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应当将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作为查处重点,将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作为重点查处区域,依法取缔走私物品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并加强对大宗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防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者容易发生走私活动的码头、岸点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沿海、沿边等容易发生走私的重点地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督查巡防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边防)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防。

督查巡防人员依法进行督查巡防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嫌走私行为时,对经营者未能提供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等资料,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区域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反走私相关科技设施和设备,提高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能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