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回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和机动车进行拆解和再利用。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九条 城镇应当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在项目选择、功能布局、设施配置、环境影响及综合管理等方面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循环化改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生产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宾馆、餐饮、商场、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

城市管理和维护中推广再生水利用,逐步减少将自来水作为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景观用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

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商场等应当逐步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报废的机电设备和机动车,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

回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和机动车进行拆解和再利用。

第三十四条 产品因不当处置可能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最终使用后的处置方法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及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在本省境内销售、使用的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容器。(www.daowen.com)

鼓励各类节能灯、电池生产使用无毒无害原料。

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对依法应当回收处理的废弃物,应当交售有关单位或者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第三十九条 城镇应当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推广利用餐厨废弃物制作化工原料、发电、提炼生物燃料油等技术。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第四十条 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回用于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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