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文化服务视角下图书馆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服务视角下图书馆法律依据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我国图书馆面向社会开展知识文化服务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规中都有体现。据此,图书馆作为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群众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是其神圣权利和不可推卸的义务。其中,《报告》提出了各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理念。

公共文化服务视角下图书馆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我国图书馆面向社会开展知识文化服务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规中都有体现。

《宪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化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据此,图书馆作为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群众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是其神圣权利和不可推卸的义务。

201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是国家法律中对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最直接、最明确的要求,也是图书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最有力的依据。

(二)地方和行业方面的法规政策(www.daowen.com)

1985年,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召开全国图书馆工作会议,会议广泛听取了各系统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关于改进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1987年正式发布。《报告》肯定了图书馆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报告》提出了各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理念。在要求公共图书馆提高开放程度的同时,《报告》也明确指出“其他各类型的图书馆,也要创造条件。使他们按照图书馆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向社会开放”。这是国内可以考证的、较早提出的专业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文件。

2002年,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该条例对北京市的各类型图书馆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条明确指出:“本市鼓励学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室)向社会开放”。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各类型图书馆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而且,在综合性法规中提到学校图书馆社会化的问题尚属首次。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2008年发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第二条指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共同构成图书馆体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第五条指出:“图书馆开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各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全社会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六条指出:“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这些内容都对图书馆提出了应向社会敞开大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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