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文化权利概念界定
公共文化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仅从语词含义来说,“公共”是一个相对于“个体”或“私有”的概念。然而,“文化”却是一个集“人化”与“社会化”于一体的术语。也就是说,“文化”从来都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性。只要有社会存在,就必然有公共文化存在。公共文化是一个伴随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延续的基本要素。显然,公共文化是一个相对经营文化而言的概念,也是一种为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形成的文化形态。基于全民参与、共享与非营利的性质,人类文化有史以来就强烈地表现为公共文化。不管人类发展社会怎样产生、演化与发展,公共文化自始至终都是依赖人类、扶持人类而实现自身价值。
公共文化主要是相对于经营文化而言的特殊范畴,同样涉及物质形态、精神内涵、人文意蕴等各个层面。从内涵来看,它是整体性、公开性、公益性、一致性等内在公共性的文化,体现着大众群体的公共观念和文化价值;从外延来看,它是指包括文化场所、文化活动、文化产品等一切公共文化资源在内的物质范畴。公共文化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形成社会凝聚力的根本因素,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由于公共文化是社会大众互相作用的结果,它必然深刻地影响着作为社会个体的人。也就是说,人的活动创造了公共文化,公共文化反过来作用于人的发展。当前,文化被称为社会或城市的灵魂,因而倡导、发展公共文化无疑是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决策。公共文化具有偏重于社会公有共享的文化属性,强调为社会全体民众共同作用所形成的文化形态。因此,在公共文化活动领域,有人人参与、人人享受与人人创造文化的基本观念。
简而言之,公共文化权利就是人们“文而化之”的权利,就是获得公共文化利益的权利。这里的公共文化利益,包括接受教育、修身养性、愉悦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等个体性利益,还包括尊重同质或异质文化及其遗产、维护集体信仰、维护共同体利益、维护民族自尊、维持良好社会(伦理)关系、保持文化多样性等社会性利益。可见,公共文化利益涉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人是文化的存在,人类是追求文化利益的动物。
(二)保障公共文化权利的意义
从国际上看,公民的公共文化权利始终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公共文化权利常被称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所谓“不发达”,是指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人权而言,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公共文化权利在范围、法律保障和可执行性上相对不成熟。这是不应该的。人作为文化的存在,公共文化权利应该是人之为人应具有的基本权利,没有公共文化权利保障的人是不完善的人、不自由的人、不幸福的人。
(1)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保护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公共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人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容和地位上的无差别性。20世纪末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上,阐明了这种无差别性:“所有人权是世界性、无差别、互相依赖和互相联系的。”各类人权,没有等次之分、优劣之分。因此,公共文化权利同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一样,同等重要。正如《德黑兰宣言》第13条宣称的那样:“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可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公共文化权利,则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绝无实现之日。”(www.daowen.com)
(2)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本表现。
文化——“文而化之”是人类文明的基本样态,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通过文化的沐浴,人才能摆脱自然和“野性”的束缚,成为能够自觉感受自由和幸福的高级动物。从社会的角度看,人已成为“文化的存在”,必须首先具有基本的公共文化权利。公共文化权利保证人的文化自由。只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而没有公共文化权利的人,是不全面、不自由的人。
(3)保障公民的公共文化权利,是增强国家文化实力的需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国家的文化实力同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一样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空前重视国家的公共文化政策和公民公共文化权利的保障问题。人们已普遍认识到,文化的繁荣是发展的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许多国家、地区和城市高瞻远瞩,以此思想为指导,兴起了制定系列文化战略、文化政策的潮流。如我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文化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与科技的结合日益紧密,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要赢得国际竞争,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国防实力,同样需要强大的文化实力。”关于国家的公共文化实力与公民的公共文化权利的关系问题,我们很容易得到这样的经验性判断:文化实力强大的国家,必然是公民文化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国家。同理,我们也容易形成这样的反诘性判断:公民的文化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国家,何以成为文化实力强大的国家?
对国家或政府来说,保障公民的公共文化权利,其实质内涵是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而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就必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中,公共图书馆就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学习知识(社会阅读)的场所、文化休闲和观赏的场所,而发展图书馆的采编业务能使公民获取信息更加自由与便利,发挥了其他文化设施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公共图书馆具有这些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们把他们获得“共同期望乃至珍视的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当作自己应该享有的文化权利之一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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