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对文化产业的定义集中在“创意产业”和“内容产业”两个方面。英国在1998年首次提出“创意产业”概念,强调产业集群的创造性和经济性,注重知识产权的核心作用;内容产业以欧盟和日韩为主,强调文化产品是文化内容产生的具有经济附加价值的有形无形的商品。考虑到我国的文化产业不仅仅只承担经济责任的特征,国家统计局更倾向于从“内容产业”的角度来定义文化产业的概念。
1.欧盟的定义
欧盟在“INFO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主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作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
2.韩国的定义
韩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内容产业的定义及其范围,指出文化(内容)产业是与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制作、生产、交流、消费有关的产业,包括影视、音乐、游戏、动漫、演出、广告、出版、卡通形象、创意性设计、传统食品、传统工艺品、传统服饰等领域。韩国所定义的“文化产业”概念在其国内得到广泛的接受。(www.daowen.com)
韩国的文化产业在短短十多年间异军突起,超越传统的制造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文化贸易的繁荣为韩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效益。其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成为东方文化产业成功的典型。作为与我国地缘接近、文化交往密切的新兴发展国家,韩国的发展经验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具借鉴学习价值。
3.国家统计局的定义
早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中指出“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集合。2012年国家统计局进一步明确文化及相关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具体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等。该定义从文化内容产品的开发定义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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