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何处起犯罪企图开始-《法律语言学》法律探讨

从何处起犯罪企图开始-《法律语言学》法律探讨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威廉姆斯讨论“琼斯案”时提出,新制定的关于犯罪企图的法律,对于从何处起可以说企图已经开始,规定得极其模糊。我们不能仅仅把恐怖分子当天的行为和他打电话提醒政府当局有危险的行为看作他的全部“行为”。他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这一“行为”,因为他塑造自己的恐怖分子形象已有一段时日。那么对于所有的意图和目的,在公共场所安放炸弹的情境中,“几乎确定”就等同于“确定”。

从何处起犯罪企图开始-《法律语言学》法律探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格兰维尔·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对“企图”中的意图问题所作的思考。威廉姆斯讨论“琼斯案”时提出,新制定的关于犯罪企图的法律,对于从何处起可以说企图已经开始,规定得极其模糊。琼斯拿到一支散弹枪,锯掉枪管,取出外币,为逃亡国外作准备,并且乔装打扮,等待下一个受害者的到来(Williams 1991:418)。威廉姆斯对美国法律中“实质措施”的概念作出了评论,并指出被告有“既定目的”。对琼斯自身而言,这一既定目的也许只存在了几天,但是在恐怖分子的案件中,既定目的早在数月前已经形成。例如,很可能他已经看过炸弹爆炸的电影,或者至少有所耳闻。在安放炸弹那天以前,他可能早就意识到投放炸弹的后果和目的。他的犯罪意图在他成为恐怖分子时就已经产生——现在不是一个农村小孩被迫成为自杀式人肉炸弹——而是来自城市的成年人决定在公共场合放置炸弹。

我们不能仅仅把恐怖分子当天的行为和他打电话提醒政府当局有危险的行为看作他的全部“行为”。他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这一“行为”,因为他塑造自己的恐怖分子形象已有一段时日。事实上,在他心里这一人设早已根深蒂固。以至于可以这么说,它不仅是他认知上的既定目的,还是他整个生活的目的:它既是认知上的,也是社会层面的,因为他的整个生活都是为之而存在的。如果的确如此,我们还怎么能怀疑意图的存在?(www.daowen.com)

基于这种方式,基于与炸弹这类东西密不可分的高危环境,“几乎确定”的测试便有所扩大。当我们处理那些像炸弹一样本质极其危险、不稳定且不可预测的东西时,我们不需要结果几乎确定会发生:这种毁灭性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可能性分级的嘲讽。危险的结果是“几乎确定的”,这一点不证自明。这是因为可能性指数与危险系数成正比。当危险系数极高时,我们无需过于在意“几乎”以及其他限定词。或者说,我们可以调整“几乎确定”的含义,将这两个词融为一个概念。那么对于所有的意图和目的,在公共场所安放炸弹的情境中,“几乎确定”就等同于“确定”。如果这在语言和逻辑上是不正确的,那么这在道德上肯定是正确的。法律逻辑如果缺少了道德,也就丧失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使得对语义细节的追求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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