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达内引述阿伦·诺里(Alan Norrie 1999:540)的观点,诺里认为不应从“认知主义”的角度理解间接意图,而有必要利用非认知主义的概念去理解,后者考虑了对受害者的“道德敌意”问题。然而,恐怖分子作案时并没有针对任何个人的特定敌意。这是因为大多数恐怖分子的目的似乎是通过引起恐慌来破坏特定的秩序或社区稳定。道德敌意的目标是不特定的,但是这不意味着目标不存在。然而,佩达内立即否定了这个观点。理解意图的认知主义方式不能因为移除敌意等情感因素的责任而就被舍弃。事实上,与诺里的观点相反,现有关于间接意图的指示允许从更深入的层面理解这个概念,也就是社会责任层面。预见结果不仅是认知行为,还是社会行为。作为公民,我们做决定时不只是运用了智力——我们是基于对他人、对社会的态度做出决定。社会视角甚至可能先于预见的认知而存在,而且是后者的基础:在任何情况下,这是意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这个角度看,伍林的其他行为——除了将婴儿摔向婴儿车——需作进一步考虑。佩达内似乎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伍林向警察陈述的经过与向救护车联络主任陈述的存在矛盾。针对恐怖分子不“希望”杀人的问题,佩达内再次提出,我们将伍林的情况理解为“我们认同他不想这么做”(即他的行为结果)。我认为这是不相关的,伍林不想杀他儿子的事实并不重要。
“希望”与“意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布里奇大法官在“莫洛尼案”(之前提到的)中充分地解释了这一点:“意图与动机或希望之间有很大区别”。因此,尽管从任何角度说伍林不想杀自己儿子几乎没什么疑问,但他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最可能引起的后果,即把婴儿抱起扔向婴儿车,但没扔准,婴儿摔到地板上。此处的情况是,婴儿先天柔弱主要是生物学的问题,但也带有强烈的社会属性。我们整个社会倾向于保护弱者,尤其是非常年轻、非常年老和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人。“伍林案”的社会背景不能被忽略:被告人不仅是认知上的行为不能——未能预见结果——还是社会层面上的行为不能。
先说这个等式中认知方面:说伍林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就是忽略了完整的意图认知脉络。证明意图的存在,不一定需要意图者充分意识到它的存在。这在间接意图的情况中就已经不证自明了。布里奇大法官关于“希望”问题的深刻见解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希望不等同于有意,不希望也不等同于没有意图。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说伍林不希望伤害他儿子,那么他把婴儿扔向婴儿车时希望做什么?他所希望的是拒绝履行喂养儿子的义务:他儿子吃东西时呛到了,这显然是伍林无法接受的事情。(www.daowen.com)
这将我们带入“社会-认知”的“社会”方面,即——最低限度的——义务问题。伍林有照顾孩子的义务,因为他是幼儿的父亲。本应帮孩子解决被呛到的问题,但他拒绝履行照顾的义务。因此,布里奇大法官在此情况下讨论恐怖分子可能隐藏着他的基本智慧。伍林的义务超越了其他一切考虑。他不只忽视了婴儿的柔弱,还彻底抛弃了自己义务;不仅是对婴儿,还是对社会,因为后者直接将照看婴儿的责任交到他手中。还有什么比他抱起婴儿扔向一边,更能体现他对这些价值的否定?从生物学与社会层面,婴儿的柔弱使他无法逃避照顾孩子的义务,这是他必须意识到的。这种义务是社会对父母的一种神圣的信任,社会甚至将这种义务作为权利赋予父母。法治的根本在于我们的社会价值体系,而我们价值体系的核心是我们相互寄予的信任,以及对信任必要的实现。
恐怖分子以极其危险的、嗜杀成性的方式行为,从心底里拒绝承担对社会的任何义务。恐怖分子不认为自己与社会有任何关联。在他看来,自己与社会之间没有任何道德牵连。这与伍林实施的行为不无相似。我们只了解伍林实施行为瞬间的片段,然而,难道我们还需要质疑那个瞬间背后就是伍林对社会、对他的幼儿、对自身责任的恶意和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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