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沉默权的产生源于英国法庭对正当程序条款的滥用。星室法庭的召集不需要以正式提起公诉为前提,也不需要传唤证人。由于星室法庭的不公平做法,17世纪经历大变革的英国否定了可基于被告非自愿陈述对其定罪的主张,由此沉默权再一次被确立。然而,问题在于我们是否真的需要“沉默权”。当然,有人会说,我们需要的是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考虑到陪审团倾向于认为沉默代表着认罪,行使沉默权在任何情况下肯定都有些适得其反。
这显然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节我们只能力图关注其中主要的观点。
沉默权的产生源于英国法庭对正当程序条款的滥用。在16世纪星室法院出现以前,被告在辩护过程中没有义务说话,法庭也不会将这种沉默解释为有罪。爱德华三世国王颁布的《主体自由法》(1354年)中规定,法庭应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
然而,在星室法庭,被告通常在不了解被指控事实的情况下被要求提供证据。星室法庭的召集不需要以正式提起公诉为前提,也不需要传唤证人。判决以书面形式作出。该法庭的目的是对那些下级法庭不敢判罪的名士进行审判。由于星室法庭的不公平做法,17世纪经历大变革的英国否定了可基于被告非自愿陈述对其定罪的主张,由此沉默权再一次被确立。
然而,问题在于我们是否真的需要“沉默权”。当然,有人会说,我们需要的是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考虑到陪审团倾向于认为沉默代表着认罪,行使沉默权在任何情况下肯定都有些适得其反。(www.daowen.com)
但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观点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关于“在接受询问时”陈述的要求是被告辩解自己无罪的机会——换句话说,说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话。只有当被告没能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法庭才会推定在后一阶段提出的特定辩护理由是虚假的。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被告有义务说一些可能导致自己有罪的话。换句话说,如果被告做了错事,他也不需要提及;另一方面,如果他做了能证明他无罪的事情——那为什么不提出来?
除此以外,仅仅因为一个人保持沉默就认为他有罪的假设是站不住脚的,这会导致普遍的不公正。举证责任必须始终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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