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不说话,但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
1994年,这句话被修改成两种形式。第一种用于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接受询问的时候;第二种则用于有人被提起检控的时候。它们分别被称为“接受询问时的”提示和“当前”提示。
(1)你可以不说话,但是如果你在接受询问时不提及日后可能在法庭上使用的事实,这可能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影响。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2)你可以不说话,但是如果你现在不提及日后可能在法庭上使用的事实,这可能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影响。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1)(2)的提示是不明确的。它们首先建议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说话。但是,如果后来证明他本该在接受询问时就说的,却保持了沉默,这就会对他的辩护不利。由此可推论,被告在接受询问时可能出于策略原因故意隐瞒了某些事情,但后来发现披露这些事情可能对自己有利。(www.daowen.com)
许许多多的被告也发现,虽然他们说的话可能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极少数情况下他们说的话会被用作对其有利的证据。
这种新式提示意味着被告有责任说话以反驳指控,而美国和英国的法律的基础前提是举证责任在控方而非辩方。(Ainsworth 2012:287)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和语言学学者都认为英国的提示是不公平的。布拉德利(Bradley 2007:2)提到“Doyle v.Ohio案”,认为英国的做法只是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时权衡矛盾证据的权利。在布拉德利提及的案件中,被告以他们被陷害为由提出上诉。然而,他们在接受询问时没有提到这一点,只是在后来依靠这一点进行辩护。在庭审的交叉询问环节中,他们被问及为什么接受询问时没有提到自己被陷害的事实。上诉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能从他们的沉默得出任何不利推定,因为他们沉默是在行使米兰达权利。布拉德利还指出,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未坦露重要事实,本质上是被告不愿配合警察询问的信号。他认为,这种不配合大多会被视为一种妨碍,而法庭有权认为任何形式的妨碍会对被告产生负面影响。
洛克提出,与沉默的法律后果同样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口头提示是如何的不易被理解。旧式提示非常简洁,包含两个明确的命题:(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不保持沉默,则你所说的一切可能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最近的创新式提示“……增加了一个长分句”,引起了“它可能会侵蚀甚至彻底取消沉默权的担忧”。(Rock 2007:139)
然而,如洛克所言,“R v.Argent案”限制了陪审团基于沉默得出不利推定的权利。这针对的是非常具体的情形,包括除非案件明确要求作出答复,否则犯罪嫌疑人无需提到某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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