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了所有刑事检控的被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众所周知,修正案已实施了220年,其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快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了所有刑事检控的被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至少在过去的80年中,法庭一直局限于对修正案作狭隘的文本解释,仅仅意识到权利的其中几个方面每次也只是往前迈出极小的一步,且经常改变思路,慷慨散播着疑惑的种子。
这一修正案明明是政治启蒙时代极好的装饰,为何在司法机关手中却遭到了如此之多的文本滥用和语言滥用?桑杰·柴德拉尼(Sanjay Chhadlani)教授发现:法庭采用了很多明显与第六修正案文意相悖的解释,逐渐减少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Sanjay Chhadlani 2008:488)
读者如果由此推论司法机关的某些组成部门会做出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是可以被理解的。本应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事实上那些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似乎更像是宪法的守门人。语言上的处理失当及与其相伴而生的法理上的处理失当,大约可追溯到大萧条时期,并延续至今。正如阿尔弗雷德·加西亚(Alfredo Garcia)所说:“最高法院近期对修正案的解释存在原则错误,且违背了修正案内在的功能价值与象征价值。”加西亚进一步指责道:“法院接受了犯罪控制的‘思想论’,过于强调效率,却忽视了公正审判的核心理念,然而保护后者才是修正案确立的初衷。”(Alfredo Garcia 1992:ix)(www.daowen.com)
众所周知,修正案已实施了220年,其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快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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