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与儿童的问题肯定是各国司法制度要解决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国家都对儿童从事特定行为设定了最低年龄限制,如发生性行为、购买武器和订立合同,在许多国家还包括吸烟。例如,如果发现非适龄儿童吸烟,那么受惩罚的不是儿童,而是给他烟或卖给他烟的成年人。这看起来非常清楚,但说到非适龄性行为,一般认为儿童在这种行为中是共谋者,除非能够证明存在强奸的事实,尽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否定了他们同意的权利:
“……立法目的在于保护13岁以下儿童免受自己行为带来的伤害,以及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2 Cr.App.R(S)73-2005](www.daowen.com)
尽管有这样立法目的,CPS指引明确规定对伤害者判刑时,儿童的同意可以作为“减轻”情节,即使该儿童还不满13岁:“受害者在犯罪发生前或过程中自愿与罪犯发生性行为”。实际上,这种无同意权下的明显的(或“被认为的”)同意是衡量(被指控的)攻击者犯罪严重性的因素,可以据此减轻他的刑罚。此外,在警察询问过程中,儿童可能被问到过去的性经历,如“你以前发生过性行为吗”(cf.Aldridge and Luchjenbroers 2008;Luchjenbroers and Aldridge 2013)这样的问题与前面提到的将儿童成人化如出一辙(即性行为史会暗示受害者是自愿发生行为),而且,这也违反了证据规则中有关不得在法庭上向成人提出这类问题的规定。而且,这种询问模式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非适龄性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伤害,因此现在与有过非适龄性行为史的儿童发生的非法性行为只能证明长期的虐待(对儿童),不能证明同意。司法机关是否采纳这一观点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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