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文提到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儿童是唯一可以自动被认定为弱势证人的群体。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弱势”的定义以及归入此类别的人受到的待遇均被赋予了法律效力。最初是以《良好实践备忘录》(1992年)以及《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1999年)的形式,后来在内政部2001年首次发布的《取得最佳证据》中得到了拓展和阐释。《取得最佳证据》这份现行有效的文件曾分别于2004年(威尔士联合政府)、2007年(国家政策改善局)和2011年(司法部)经历了修订。上述文件记录了司法机关需采取哪些步骤,来强化弱势证人按照法庭需要的形式提供证词的能力。
在此前提及的特殊措施中,一般会认为,儿童最初接受警察询问的过程会被录像,该录像可能会作为他们主张的证据被呈交给法庭;法庭上,法律职业者不会像惯常一样戴假发、穿长袍。2010~20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超过33 000宗案件涉及青少年儿童,其中又有近24 000宗要求儿童出庭。可惜的是,无法确定这些案件的定罪率有多高,也没有文件记录其中有多少宗案件在庭审时使用过警察的录像。据悉,1993年警察询问儿童的录像有14 000个,其中只有6%被用于庭审。(cf.医疗质量委员会的报告,Aldridge and Wood 1999)然而,现在无论是内政部还是皇家检察院均未记录这一数据。(Luchjenbroers and Aldridge 2013)
不过,很重要的一点是,考虑到法律程序会对儿童造成的压力和创伤,评估让儿童参与法律程序的实践意义应当能够衡量相关庭审成功与否,尤其是结合儿童被要求参与法律程序时的年龄衡量庭审相对成功与否。(cf.Troxel et al.2009;Aldridge and Wood 1998,1999,2000)
儿童在这种法律程序中所承受的压力远不止于(单个)争议案件本身所带来的。从一开始,当警察介入时,儿童保护服务机构通常会对儿童进行保护性拘留。儿童不仅要接受警察和社工的询问,如有必要还需接受负责这起案件的侦探和公诉人的询问。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一些国家还会指派“受害救助者”去指导儿童及其家庭,期间“受害救助者”也可能对儿童进行询问。(cf.Troxel et al.2009)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儿童需要接受药物测试以及心理和/或社会评估。有时候,儿童还需要参加多个法庭程序(如家事法庭,涉及儿童个人安全时),以及取证和/或预审程序。儿童被反复地询问,而每一次的询问都会让他们有重新体验创伤的感觉。如涉及儿童安全,他们还要被迫离开熟悉的环境,进入政府安排的抚养计划,而这样的抚养计划无论对儿童保护有多么好,但肯定会给儿童造成巨大的烦恼和压力。除此以外,庭审日期有时会推迟,而且推迟的次数有时还不止一次。每一次成人们都可能会安排儿童作证,这些儿童需要候在法院好几个小时。(cf.Troxel et al.2009)
除了面对由情境因素引起的压力,儿童证人还需要应付(通常是)外国警察、按照自身规则运作的法庭环境,以及警察调查阶段和后续庭审中的各种提问。相关研究主要从法律职业者如何利用及经常性地操控对儿童不利的社会评价,揭示了儿童在这方面遇到的许多障碍。(cf.Aldridge and Luchjenbroers 2007,2008,2011,2013)
例如,奥尔德里奇和卢奇杰布罗尔斯介绍了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在告诉儿童“改变主意也没关系”“别人不会跟你争论”的时候,是如何表现成了一个“虚伪的朋友”。(Aldridge and Luchjenbroers 2007:102)在法庭上,所有的法律职业者都很清楚,对证词的任何改动都会让人觉得说话的人是个“不可靠的”证人,他的证词也是不可信的。这样的问题和建议源于向儿童提问过程中通常反映的一种普遍观点,即儿童无法辨别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虚构的;他们会编造一些情节;他们很容易困惑,并且很可能误解某些情形以及他人对自己的行为;当然,儿童会说谎。(cf.Aldridge and Luchjenbroers 2007,2011;Luchjenbroers and Aldridge 2013)这种观念在警察询问录像中已表现得足够明显,警察经常问儿童证人“是不是他们编出来的”,但这种观念在法庭交叉询问时往往还会有所强化。(www.daowen.com)
另一个与儿童证词有关的重要因素是,在他们自经历或见证犯罪起将遇到的各种混乱中,比起其他类型的证人,他们更多的是在自己构思证词。起初的警察询问“允许儿童讲述”发生了什么,“不打断”儿童说话,以减少儿童证词被警察提问“污染”的可能性。(cf.Bull 1996)事实上,那些连贯讲述或组织论点能力最弱的人反而要在尽可能少的“帮助”下描述自身经历。实际中,儿童提供前后不一致的信息会削弱自己的观点,还会使“受害者”形象沾上共谋和/或共犯的色彩(控方可以这么解释)。奥尔德里奇和卢奇杰布罗尔斯主张,不应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因为其中涉及的观点和概念根本上违背了法律有关儿童不能做出同意的规定。(See Luchjenbroers and Aldridge 2013)
儿童通常会被要求讲述他们见证或经历的事情,包括意外事故、盗窃、绑架、猥亵以及刑事和家事法律诉讼涉及的案情。然而,正如之前所说的,他们的可信度常常会受到质疑,他们也常常会被认为是不合格的证人。有人对他们的作证能力进行了大量研究,尽管在美国的一些州,10岁以下儿童(其他州是14岁以下儿童)被认为不具有作证能力。除非法官另作裁决,3岁~4岁的儿童也可以作证。为了成为证人,儿童需要接受测试,证明自己能够对发生的事情有“合理”的印象;能够在没有引导的情况下回忆这些事件;有足够的口头表达能力,让对方能够充分理解自己的话;理解说真话和说假话之间的区别。(cf.Troxel et al.2009)
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可能被认为是儿童证人的致命弱点,儿童之前做出的(措辞不当或考虑不周的)陈述会被审查及被辩方律师质疑。然而,研究发现,这一过程早从最初警察询问这类证人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Aldridge and Luchjenbroers 2007,2008,2011)例如,不能在法庭上问强奸案受害人的性行为史,但在警察询问中,儿童却经常被问到这些问题(这可能会作为儿童主张的证据呈交法庭)。这不仅违反了证据法,还把未成年人对性的理解“正常化”,并因此站在成人而非儿童自身的角度去过度解读儿童的想法。
在以“固定”方式处理犯罪的司法制度中,这种从成人的角度对待儿童及其证词的做法并不在意料之外。特罗克塞尔(Troxel et al.2009)还指出,当儿童被称作证人时,他们通常被当作成年证人对待,因为证据规则并不会考虑他们的不成熟而做出任何让步:他们要面对被告(以某种方式)并接受交叉询问,更可怜的是,他们要回答的可能是那些以成人的思维模式组织的、他们可能无法理解的问题。(cf.Luchjenbroers and Aldridge 2013)可能惠及儿童证人的“特殊措施”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使那些证人在成人主导的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它们预设儿童做出充分的、成人化的行为时能够获得真正的帮助,但这无疑是“刚出油锅又掉进火坑”,情况只会越来越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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