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各国都试图调整自身的法律制度,以满足社会不同层级人群的需要,增强他们充分参与法律程序的能力,由此寻求法律正义。当人们处于一种有压力的谈话状态,如接受警察讯问或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时,他们的言语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并因此被认为是弱势的。这类证人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展,那些很可能因社会、文化、宗教、种族或家庭问题而感到恐惧或遭遇不幸的人也包括在内。这些人在法律程序中尤其处于劣势,以至于他们在作证时可能会做出极大的妥协,因为法律程序中的谈话状态要求他们理解对方提供的信息,并根据自身对这些信息的理解做出决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下社会团体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弱势的:儿童(18岁以下);心灵受创的人,包括那些患有精神疾病的人(1983年《心理健康法》所做的定义);身体残疾的人;从某种特定角度看,强奸案的受害者、持枪或持刀行凶案件的证人也可能被认为是“受恐吓的”证人,并可以申请特殊保护措施。还有其他类型的证人也会被认为是有权申请特殊措施的“受恐吓的”证人,包括:家暴受害人;种族性犯罪和重复性欺骗的受害者;自杀受害者的家人;自我忽略/自我伤害的证人,或年老的和/或虚弱的证人。
可能被认定为弱势或受恐吓的证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特殊措施。然而,法庭在做出准予申请之前,需确信这些特殊措施将提高(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提高)证人证词的质量。如果法庭同意了证人的申请,证人可能获得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使用屏风(为了防止证人看到被告);现场(视频)连线(如此,证人就可以坐在一个单独的房间或建筑内);非公开作证;法官律师不戴假发、不穿长袍;将询问录像(警察)用作证人主张的证据;通过中间人询问,协助“解释问题或答案,只要这有利于证人或提问者理解,但又不改变证据实质”;使用其他有助于交流的方式,如提供翻译。(www.daowen.com)
这些向证人提供的特殊措施可能不适用于嫌疑人。此外,实践中可能还会使用其他一些做法。例如:被告不能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限制关于原告性生活史的问题;限制媒体报道可能使证人身份暴露的信息。
总体上,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向弱势证人提供的保护措施如此引人瞩目,而可能因这些特殊措施得益的证人类型又是如此令人印象深刻。然而,事物并不总像它看起来那样。例如,年老的证人如想获得弱势证人应有的特殊保护措施,实践中需要提供对其认知缺陷的诊断证明。尽管少数民族似乎也在弱势证人的范畴之中,但实践中对这类群体的协助仅限于提供翻译,而且一旦法庭认定他们拥有足够好的庭审语言水平,这种形式的协助也会随之停止。除非证人能够被归入其中一类“受恐吓的”人,否则他们不大可能成为特殊措施的潜在受益者。儿童是唯一一类可以被自动归为弱势证人的团体,本章我们将从他们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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