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嫌疑人接受审判时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项权利在普通法中得到牢固确立,其历史可以被追溯到17世纪。然而,有人认为,1994年《刑事正义与公共命令法》中的这项警告——“但是如果你在接受询问时不提及日后可能在法庭上使用的事实,这可能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了这一最基础的权利。该法(英格兰和威尔士)还要求警察在嫌疑人做出任何承认前都要口头提醒其享有的权利(见示例14-1),以及要求个人必须回答司法复审成员的提问,如不回答则可能遭受惩罚。
示例14-1 警察的提示
“你可以不说话。但是如果你在接受询问时不提及日后可能在法庭上使用的事实,这可能对你的辩护产生不利影响。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成为证据。”(1934年《刑事正义与公共命令法》)
这种口头提示必然导致的结果是:沉默将被视为自证其罪,因为嫌疑人已经被提醒过了。此外,从实践角度看,在作证席上改变你的故事往往会被理解成“不可靠的”证据,而且对证人没有任何好处。
在其他国家,与警察讯问相关的公民权利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如美国的“米兰达权利”(1966年)。根据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做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只有当控方能够证明在询问之前及询问过程中被告已被告知享有向律师咨询的权利,被告做出的“可予归罪”(有罪证据)和“辨明无罪”(无罪证据)的陈述才会被法庭所采纳。“沉默权”(接受警察询问时)、“律师帮助权”以及“在无力聘请律师时请求指定律师的权利”都是“米兰达权利”的一部分。后两项权利是美国独有的,因为其他国家通常不会在嫌疑人无力支付律师费时主动提供律师服务和意见。(www.daowen.com)
嫌疑人还有一项权利——被“提醒”他们所说的一切或所做的一切可被用作对他们不利的呈堂证供。这种提醒较其前一版本发生了较大调整,而这一改变饱受研究该领域的法律职业者及语言学家诟病。(Cotterill 2005;Kurzon 1998;《法律社会报》1988年)由于感觉选择保持沉默的人大幅增加,内政大臣对沉默权的相关立法演变予以认可。警察调研发现,超过20%的嫌疑人选择保持沉默。尽管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经研究表示(1979年),5%的嫌疑人是完全沉默的,而8%则是部分沉默(《法律社会报》1988年),但这足以反映当事人行使沉默权的变化。
不同于那些支持或反对前述变化的法律争议,语言学家关心的是嫌疑人是否真正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他们是否理解警察关于其权利的提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必须评估嫌疑人对该提示的理解程度,而这种评估是通过一个简单的是/否问题完成的,依赖于嫌疑人可能出错的自我评估。如果嫌疑人表示不理解提示的意义,那么警察可以决定向他重述提示的内容,但重述本身可能需要超出警察能力范围的语言灵活性。
克罗索恩认为,这种变化使提示变得更复杂,也更难以为警察和被羁押者所理解。(Kurzon 1998)科特果尔的研究证明了这一观点,其发现在42%的著名案例中,对权利的提醒不够明确、不够完整或语速过快,以至于嫌疑人无法完全理解。尽管在无压力的情况下,提示可能足够清晰。但除非嫌疑人有过被逮捕的经历,否则嫌疑人被逮捕时所承受的压力将影响其理解复杂指示或提示的能力。本质上,如果嫌疑人不能将所接收的信息理解为一种提示,或者无法理解提示的意义,那就不能说他们已被提醒。(Cotteril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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