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警察证词诱供:法律语言学解析

警察证词诱供:法律语言学解析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对嫌疑人的有罪预判所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是,警察制造虚假口供的行为,即所谓的“诱供”。与之类似,我们在警察的报告、询问过程和证人陈述中都可以看到“诱供”的身影。由此,警察可以决定是否为“被诱供”做出的证词寻找和获取支持性证据。法官相信了警方,并以谋杀罪判处了瑞恩绞刑。德里克·本特利因谋杀警察被判处绞刑,依据的是对一句模糊的话“训他一顿”的特定理解。

警察证词诱供:法律语言学解析

警察对嫌疑人的有罪预判所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是,警察制造虚假口供的行为,即所谓的“诱供”。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警察明知比起被告的供述,自己的证词会因为其公职人员身份的可信性而更加被看重,仍通过声称被告已经认罪并且在法庭上接受质询时说谎来强化对被告的不利指控。(Syed 1997 CSVR)“诱供”的另一种形式发生在警察“帮助”证人按照一种最终会无意识自证其罪的形式书写供述。与之类似,我们在警察的报告、询问过程和证人陈述中都可以看到“诱供”的身影。其中可能涉及词汇选择、用语选择、语法结构和人文信息。尽管这涉及证人与司法机构成员之间的交流,因而属于语言和法律范畴,但这是语言和法律演变为司法语言学的重要领域(正如“德里克·本特利案”及“蒂莫西·埃文斯案”——见第一、二部分)。

在警察看来,这种做法是警察展开调查程序的核心:这使得警察可以“帮助”证人说出发生的事情,记录那些证人自己不会泄露的已知与被告有关的事实。这种方式还能保护被询问人事后可能改变的供述,如庭审家暴案件的相关证词。由此,警察可以决定是否为“被诱供”做出的证词寻找和获取支持性证据。

与诱供相关的著名案例包括“罗纳德·瑞恩案”(1967年,澳大利亚)。该案中,罗纳德·瑞恩(Ronald Ryan)已经口头承认自己在越狱过程中开枪射击了一个名叫哈德森的人,但瑞恩在作证时则表示自己是被诱供的,并且否定了之前向警察所作口供中承认的所有指控。法官相信了警方,并以谋杀罪判处了瑞恩绞刑。其他著名案例还包括英国的“蒂莫西·埃文斯案”(1950年)、“德里克·本特利案”(1952年)、“伯明翰·西克斯案”(1975年)、“布里奇沃特·弗案”(1979年)及“温斯顿·西贝斯科案”(1987年)。蒂莫西·埃文斯因谋杀其妻子和幼女被判处有罪并施以绞刑,后来却证明是一名连环杀手所为,他在招供时承认犯了上述罪行。德里克·本特利因谋杀警察被判处绞刑,依据的是对一句模糊的话“训他一顿”的特定理解。“伯明翰·西克斯案”中,6名爱尔兰共和军成员因参与伦敦轰炸活动,被宣告为“不安全”分子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但该罪名却在1991年被撤销。“温斯顿·西贝斯科案”中,有3人被认定共同谋杀一名13岁报童罪名成立,该判决却因存在伪证被推翻。布里奇沃特·弗,作为“托特纳姆三人组”的成员之一,被认定谋杀P.C.布莱克洛克(P.C.Blakelock)罪名成立,而该针对三人的判决后来却因存在伪证被推翻。(www.daowen.com)

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当局掀起了对伦敦缉毒扫黄队的大规模调查,导致大量警察遭到检控。这最终推动了规范警察对待和询问嫌疑人的立法,一部全新的规则——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PCEA)被制定出来。PACE其中一项重要目标是消灭各种形式的诱供行为,包括制造供述(如据说在警车后座上就对好了之后要说的话)及完全伪造询问过程和口供。(Blaxland 1997)PACE引入了对询问过程的强制录音制度,并且极大地完善了嫌疑人获取律师意见的渠道。尽管PACE强化了警察制止他人行为和搜查的权力,但警察觉得PACE使他们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坏人变得一言不吭并且要求律师到场。”(Blaxland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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