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将考虑如下两者间的差异明显产生的结果:(1)来自不同族群的证人可能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和社交习惯。(2)通常与法律程序中使用语言相关的语言和社交标准。这项研究工作大部分在澳大利亚进行,特别是针对在英文法庭中审理的澳大利亚原住民入狱比例相对较高的案件,以及要求澳大利亚原住民证明其与争议土地存在“传统联系”的土地权属纠纷案。(cf.Bell 1984;Cooke 1996;Eades 2000,2002;Evans 2002;Kteley 2000;Walsh 1999,2008,2011;Wooteen 2003)研究的这部分主体内容已清楚表明,这类有着明显种族特征的成员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们的交流方式与英语法律环境所需要的不一致。
特别是,社交、交流的差异包括:原住民在社交场合中一般如何看待和使用眼神交流;如何解释原住民同意对方的提法,即使在他们不应当会同意的情况下;词汇语义的差异;个体原住民对于自身是否有权报告的理解;性别考虑;等等。例如,说英语的人一般倾向于对转移目光的人给予否定评价——认为那个人不真诚或不诚实。(cf.Sitton and Griffin 1981)但原住民在其对话者从不转移目光的场合中却通常会转移目光并感到不适。(Eades 1992;Walsh 2008)原住民团体社交行为方面的文化习惯导致了这一现象,但这在法律审判中会引起法官和/或陪审团的误解。
原住民在接受询问时无理由地同意对方的提法,是另一个关于该族群成员的热议问题。原住民“无理由地”同意,有时候是因为他们没有完全理解问题(由于语法的复杂性,如大量的从句);其他时候则是因为他们被提问律师反复干扰而不得不表示同意。(Eades 2002,2004,2007)这一情况已引起关注。伊兹还阐述了对原住民的沉默应做相反理解。在说英语的国家,沉默通常与有罪相联系,并且可能会被解释为“被事实逼得走投无路”。相反,伊兹已敦促澳大利亚法庭尽快意识到这可能是沟通障碍的证据。(Eades 1992,2004)与之类似,本土对用词的选择也会引发问题,例如证人用“杀”来表示“撞”或“打”。沃尔什解释,在原住民英语中,“杀”和“杀死”之间是有区别的,后者意指伤害的对象已经死亡,前者则没有这层含义。
沃尔什还整理了一些重要的文化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导致原住民无法完全达到他们需要作证的英语司法体系的要求。(Walsh 2008,2011)例如:证人可能觉得不应该由他们提供被问及的信息(即需要问部落里辈分更高的成员);以及文化禁忌,如做出的回答不能含有最近去世的人的名字或异性同胞的名字(cf.Neate 2003;Walsh 2008);或者不能在男性面前谈论“女人的事”。尽管男性法官可能会让“名誉女性”来提供这类证据,但这样的措施可能被理解为说话者没那么“传统”,这在上述土地权属纠纷案中将对她不利。沃尔什解释,原住民证人尽管非常了解被问到的土著传统,却通常表现得沉默寡言甚至不善言辞。因此,这些原告成了“第二十二条军规”分裂性理论的受害者:“如果你说话了,你就显得不那么‘传统’,如果你不说话,你可能显得‘传统’,但法庭难以评估你主张土地传统所有权的诉求。”(Walsh 2008:239)(www.daowen.com)
虽然在1992年,伊兹(Eades 2004)出版了一本手册,专门帮助法律职业者更好地理解土著英语,但律师们却被发现用手册中的信息来弱化跨文化间的交流,从而促成自己预期的审判结果。
这项对澳大利亚原住民证人所遭遇困难的研究代表着来自其他族群或文化群体的人在特定司法体系中可能会遇到的那类问题。所谓特定司法体系,是指使用特定语言,并按照该语言群体的沟通方式、法律制度(除了包含该语言群体的规范外,还有自身的规范)运作的司法体系。对此,笔者第十五章“弱势证人”中会再次涉及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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