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纠问式法庭与对抗式法庭的区别及其对庭审结果的影响

纠问式法庭与对抗式法庭的区别及其对庭审结果的影响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纠问式法庭中,所有的询问均由主审法官完成。程序上,纠问制法庭与对抗制有实质区别。有关纠问制的批评包括语言学上的这项发现:法官无法避免形成法庭偏见,而这些偏见可能会对庭审结果造成不公正、不适当的影响。尽管沃达克的研究阐释了纠问式法庭中存在的这种偏见,但对抗式法庭也需要处理所有诉讼参与者的偏见:从警察,到律师的提问,再到法官和陪审员。

纠问式法庭与对抗式法庭的区别及其对庭审结果的影响

在纠问式法庭中,所有的询问均由主审法官完成。主审法官不仅可以控制向证人提问的量,还可以决定进一步可能需要采取的询问路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角色更为被动。除了向审判席(此情况中即指法官)建议进一步的询问路径,他们只能在法官结束询问后进行提问。律师的提问应简短,因为法官会提出所有相关的问题。

程序上,纠问制法庭与对抗制有实质区别。表现在被告是第一个作证的(且必须在看完所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后作证),而且纠问制中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相反,其预设的如果是本就不存在显示有罪的证据则无需审判。

有关纠问制的批评包括语言学上的这项发现:法官无法避免形成法庭偏见,而这些偏见可能会对庭审结果造成不公正、不适当的影响。例如,沃达克发现,证人在庭审中的表现会影响庭审的结果,他们的“表演”能力取决于法庭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他们维持适当“语域”的能力。例如,沃达克发现,中产阶级发言者在整个庭审程序中都保持着一种语言风格(即有教养的、正式的语域)。而工薪阶层和较低的中产阶级发言者则经常改变语言风格,并且会因为恐惧、不安和未经历过某些场面而显得矫枉过正。这会导致社会阶层高的被告有机会讲述自己遭遇的不幸,而不仅仅是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然而社会阶层较低的证人却不断被法官打断,更没有机会陈述犯罪事实。(Wodak 1985)(www.daowen.com)

以下有关交通肇事案件的庭审结果证明了这种程序差异的意义:一案中,被告(男性,大学教授)驾车撞死路人,却仅需承担轻微罚金;而另一案中,被告(家庭主妇,无业)撞到另一辆车,未造成伤亡,却被判处3个月监禁。(Wodak 1985:189)那位大学教授承认有罪,并且有机会以叙述的形式解释(自己)当时发生了什么,而通过这一过程,他成功引起了法庭的同情。相反,那位家庭主妇声称自己无罪。法官问了她一些问题,她在尝试叙述事件经过时却经常被打断。她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频繁改变说话风格,也不怎么能控制自己的证词以及法庭对她的评价。对这些庭审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因素是证人在法庭上的语言表现,以及法庭从既有偏见(有关哪种证人能够比较可靠地提供有用信息)中产生的看法。

尽管沃达克的研究阐释了纠问式法庭中存在的这种偏见,但对抗式法庭也需要处理所有诉讼参与者的偏见:从警察,到律师的提问,再到法官和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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