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报告名义上是由警探D.R.哈勒完成的,但他似乎在完成该报告时咨询了警探考森的意见,甚至使用了警探考森的笔记。
在第二页的开头段,在“09:50”打头的段落中,该报告写道“I/O[警探哈勒]离开了房间并允许警探考森与嫌犯对话”。在11:00,该报告写道“警探考森通知I/O[警探哈勒]嫌犯已经承认枪杀了两名被害人”。
由此,似乎有理由提出疑问为何警探哈勒在他自己的报告中以第三人称指称自己,即,称为“I/O”。我认为,这一词组可能来自另一个书面来源,且该来源或许是警探考森的笔记。例如:“I/O离开了房间”,“我通知I/O……”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既然他写道“I/O离开了房间”,则有可能甚至连警探考森的笔记也不是在当下完成的。因为如果他是在当下完成它们的,那么他更有可能写成“(时刻):I/O离开(leaving)房间”或者“(时刻):I/O离开(leaves)房间”。记录中既没有警探哈勒离开房间的时间,也没有其回到房间的时间,这是不正常的。确实,这会让人怀疑他究竟有没有离开过房间。如果他离开过,那么我们或许可以假设他在11:00回到房间,因为那是警探考森告知警探哈勒里德先生认罪的时间。由于这是个重大消息,考森不太可能等着哈勒回来再告诉他,而警探哈勒也不太可能在里德先生认罪的时候在场,因为如果他在场的话就没有必要把认罪这事告诉警探哈勒了。
练习10-2
注意供述与报告之间的相似之处并对之发表意见。里德供述的语言是否像是由平常的说话者说出来的?
在警局陈述中,有时候在所谓的“警方用语”或警方语域中,会出现警官使用嫌犯用语的情况。这种“警方用语”或警方语域具有机构性或官方性的特征,和大多数话语者所使用的日常语言不同。由于这常常导致陈述的内容遭受争议,美国的许多警察局如今要么用录音记录嫌犯的讯问,要么要求嫌犯和目击者亲自手写完成他们的陈述。
由于警方的工作性质,警察语域有一些显著区别于日常用语的特点。警方用语的主要要求是言简意赅。这形成了一种有着固定词组、紧凑用语的客观而官方的风格,带有精确的时间、地点和顺序以及对物体的精准描述。在该供述中,我们发现有许多语句均体现了这种现象。
练习10-3
列举出里德供述中显现出客观而官方的风格的用语,说明你选择它们的理由和意见。
里德先生自己的用语是否和供述的用语一致?(www.daowen.com)
里德自己的书面语言显示出他语言能力低下。他有时似乎无法分辨形容词、名词以及其他类型用语之间的区别;他的许多句子混在一起,几乎没有标点符号。以下是一个例子:
摘录10-7 詹姆斯·厄尔·里德的语言的一个示例
THE TRUTH
A INNOCENCE MAN A INNOCENCE LADY TELL THEIR POLICE DETECTIVE INVESTIGATOR THE TRUTH THAT THEY ARE INNOCENCE YET THAT INNOCENCE MAN THAT INNOCENCE LADY NOW GO TO JAIL WERE THEY AWAIT A PUBLIC DEFENDER WHO FROM THE VARIOUS STEREOTYPES PUT UPON VARIOUS CRIMES MEET YOU THINKINGYOU ARE GUILTY YET I HAVE TOLISTEN WERE THE INNOCENCE MAN OR LADY DONT KNOW ANY BETTER THEY TRUST THE PUBLIC DEFENDER WHILE AWAITING TRIAL THAN COME TRIAL THE PUBLIC DEFENDER PUT ON A SHOW IN COURT DOING HIS OR HER JOB WERE THE INNOCENCE MAN OR LADY DONT KNOW ANYTHING ESLE YET THEIR LAWYER MAKE THEM LOOK AND SOUND GUILTY THAN THAT INNOCENCE MAN OR LADY NOW GO TO PRISON NOW GO TO DEATH ROW WAKE UP.
事实
一无辜男人一无辜女士告诉他们的警方侦探调查者这个事实他们是无辜而那无辜男人那无辜女人如今都蹲监狱了他们等着一个来自不同成见的认为你有罪的公共辩护人把不同的罪名加诸你身上但我得听一听是否那无辜男人或女人不知道在候审时相信公共辩护人好过比出席法庭公共辩护人在庭上表演完成他或她的工作是否那无辜男人或女人一无所知而他们的律师让他们看起来听起来有罪而那无辜男人或女人如今在他们一觉醒来成了死囚犯。
从以上的摘录中我们可以看到,里德先生的书面语言是非常特别的。第六行“LISTEN”的用法是不确定的。他的意思是说“你得听一听”还是说“我得说一说(所以你听着)”?“WERE”的意思是不确定的。比如,这是不是“WHERE”的误拼?也注意他把“INNOCENCE”用作形容词。在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确定哪里是句子的结束和另一句话的开头,比如
“YET I HAVE TO LISTEN WERE THE INNOCENCE MAN OR LADY DONT KNOW ANY BETTER THEY TRUST THE PUBLIC DEFENDER WHILE AWAITING TRIAL”。只使用了五个子句连词(“YET”×3;“THAN”[有误]×2。),这更增加了解释的难度。语言风格极度重复,在这一小段摘录中“INNOCENCE”用了不少于八次。历年来对许多文本的统计显示如果在一篇100个词的文段中,某个词被用了三次以上,就会被大多数读者认为是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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