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勒索和贿赂(勒索),无论是对平民还是企业,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某种性质的威胁。犯罪分子制造的数据破坏、对服务器进行攻击、植入有害数据、复制企业机密信息并用以巨额敲诈等对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的威胁通常不需要法律语言学家的关注。但是,法律语言学家应关注包涵对特定个人或公司的威胁的交流文本。法律语言学家可以提供威胁、贿赂人的个人资料,或者,因为这些罪行可能涉及身份盗窃,法律语言学家可以帮助建立一个针对或支持被告者的案件。
网络敲诈形式包括计算机犯罪,例如:(1)将数据本身作为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攻击者会窃取最新的数据备份,并从公司服务器上删除原始版本,或者更改数据库中的加密密钥(类似于一个复杂的密码),并用这个新的秘钥来威胁对方。(2)威胁要断开服务器连接,这样有可能使得企业损失数百万。例如,在2000年,“Yahoo”“Buy.com”“CNN”“Amazon”和“eBay”等网站由于需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都受到了这些攻击的影响。当系统崩溃时,他们将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第三种类型的勒索在早期的“托得案”中可以看到,这种勒索大多只会影响到个人。在这种勒索案件中,罪犯在和受害者通过网络摄像头进行网络性行为(新加坡新闻)9之后,尝试威胁受害者,要把他的照片或视频放在网上,以此来勒索钱财或达成其他契约。
商业犯罪最初是从黑客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开始的,因此,法律语言学对这种类型的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专家的协助。相比之下,在涉及个人行贿的网络勒索案例(例如威胁披露个人信息或公司秘密)中,在法律语言学家的协助下(如果获得了足够的语言证据),嫌疑人在身份追踪过程中就可以被识别出来。(www.daowen.com)
本节所讨论的最后一种电子犯罪类型是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性语言。在社会团体中,语言学家能够较好地提供潜在的和社会学变化相关的重要观点,这是一个语义学上的问题。虽然这种类型不一定像上述类型的电子犯罪那样有预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线发布(信息)很可能是一些令人沮丧的实质性来源,特别是一些类似于欺凌或仇恨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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