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范围的变化:法律语言学的独特观点

个人范围的变化:法律语言学的独特观点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作者所展现出的变化范围自身就是独特的。根据这种观念,对于作者关系问题而言,重要的并不是一个作者的语言使用保持一致,而是它的不一致,也就是变量范围。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变化的范围并不一定意味着作者固定的或永久的风格。尽管如此,不假定一个作者在其变化范围内保持一致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能会超越既定的习惯和倾向。

个人范围的变化:法律语言学的独特观点

作者之间的个体差异很重要,但有时一个作者作品中的变化可能比不同作者作品之间的差异更能表明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观察个人的变化范围这种现象。

根据词汇网络理论,词汇是有序的,而不仅仅是一个项目列表,它是在一个语义框架内。这个语义框架由一系列的词汇关系所连接并处理这些词汇关系,包括同义词和多义词。(Norvig 1989:2)在这个框架中,在个人层面上的变化是由在整个框架中的语意和功能关系所造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作者所展现出的变化范围自身就是独特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作者关系类型都是如此,但是它一定会在电子语式的构成中发生(例如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即时消息)。在这些文本中不难发现非正规的拼写形式,例如,用字母“u”和“ya”来替代较为正规的“you”(你或你们)。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一组非正式电子邮件的作者有问题。调查发现:这些有问题的文本和一个嫌疑人的文本有一系列相似的共同象征(见表4-1)。

从表4-1中可以看出,候选1(C1)和有问题的文本作者(Q)有以下几个共通的可识别变量:(1)使用“you”和“u”来表示“you”。(2)用“to”和“2”来表示“to”。(3)使用“are”和“r”来表示“are”。(4)使用“wh”或“w”来表示“wh”。(5)使用“I”的时候,使用撇号和助动词。(6)用“I have”(我有)的时候,用“I have”和“I've”两种形式。而在此案件中的第二个嫌疑人(C2),却只显示了上文中所提到的两点二元性。即:使用“you”和“u”来表示“you”,以及使用“to”和“2”来表示“to”。因此,C1有很大的可能性是这些电子邮件的作者。

根据这种观念,对于作者关系问题而言,重要的并不是一个作者的语言使用保持一致,而是它的不一致,也就是变量范围。问题是,如何来测试这个看似奇怪的概念。

表4-1 已知文本和问题文邮件本中的变量范围-样本

续表

本节中将使用一个由电话短信所组成的语料库来测试变量范围这个概念。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虽然我们之前所讨论的案例文本是不同的类型,即电子邮件。但是,本书中所描述的特点是电子邮件和移动电话短信以及其他各种非正式的电子文本所共有的。例如,聊天室用语和即时消息。在所有这些电子文本类型中,我们可以按照常规找到一定程度的正交纬度,这些文本使用一些通用指示物的不同形式。(www.daowen.com)

手机语料库中,三个最常见的指示象征词是“you”“to”和“are”。就像之前的C1和嫌疑作者一样,我们需要找到的是这53个手机语料库的文本制造者有多少人在提到这三个指示象征词时使用了同样的变量。具体来说,我们需要找到的是这53个文本制造者是否都在他们的文本中显示了这三个指示象征词的二元性。

我们很快发现,当我们把变量范围这一特征考虑进去时,虽然很多发短信者显示了大部分的变量特征,但是同时显示多种特征的发短信者人数剧减。在53个发短信者中,22个人使用“you”、27个人使用“u”,但是只有11个人同时使用“you”和“u”。我们发现,当“you”的不同形式和“to”的不同形式相结合时,只有5个发短信者同时使用“you”“u”“o”和“2”。最后,在53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同时使用这6种形式,即“you”“u”“to”“2”“are”和“r”。图4-1直观地显示了这些数据。

图4-1 有同样特征的发短信者数量

因此,从图4-1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所有的这些特征在电子文本中都非常常见,但是同时使用不用变量范围的人数随着变化形式的增多而减少。

此外,如果我们在研究已知作者和嫌疑作者时参考表4-1中所列出的电子文本中常见的变量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个人和嫌疑作者之间,有6个变量特征都相同,是我们所测试的特征数量的2倍。

在此基础上,C1文本和Q文本有很大可能来自于相同的作者。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变化的范围并不一定意味着作者固定的或永久的风格。虽然在已知和未知文本中可以看到变化范围内的相同变量,但也有一些变量是不相匹配的。一个人在给特定时刻具有一定的变化范围这件事并不能区别他和其他的说话人(即它必须是这个人独有的、区别于他人的个人属性)。它可能不是永久性的,因为变化是不稳定的。事实上,根据魏因赖希等人的研究,异质性是语言能力的内在方面。说话人,经过某种内部心理选择过程,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上下文中选择特定的变量的变体。

虽然现在没有太多讨论,但是有人认为这种心理过程的关键是一种类似于“可变规则”的东西。在这个规则下,个人有一定的概率选择一个特定的变体。但是,正如阿蒙等人所提到的:“‘可变规则’1等规则不是对个体说话者的个人话语的预测……它不是个人言语方式的语法规则,而是话语社群的一种语法规则。”他们还指出:“大量的小效应造成了基础层面的波动,这种波动,使得这种预测(例如个人层面)没有可能。”

还有一种解释是,说话人根据他的观众而选择一个变量的特定变体。这种观点由贝尔首先提出。(Bell 1984)在他引用的一项研究中,报告者会根据一些听众参加或者缺席的情况(包括旁听者和偷听者),来改变他的讲话风格。这种现象同样适用于通常是一对一的非正式书面文本。作者会根据形式轴和背景轴而变化。

尽管在确定作者归属时显然需要谨慎,但是需要清楚的是:在调查中,一个已知的有问题的文本中的相同变量越多,所共享作者身份的可能性就越大。尽管如此,不假定一个作者在其变化范围(人际适应因素等)内保持一致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能会超越既定的习惯和倾向。(我们)还不知道的是,无论变化范围本身如何易于变化,我们也不应该期望变量在它们的分化中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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