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的学术界,人们认识到,风格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往往受到传播目的的限制,并与其相对应的文本类型和语域密切相关。其实,自古典时代以来,风格一直是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它被作为一种批评手段和文本归因的方法。
在公元的第一个世纪,希腊哲学家普鲁塔克(Plutarch)曾深刻解读过风格问题,并将它与美德联系起来。他倡导一种朴实的写作方式,把斯巴达式的风格作为一种理想的文学风格。“他们的风格是平凡的,没有感情。”同样,他也赞扬法比尤斯(Fabius)没有太多的流行修饰,也不装腔作势地辩论(Plutarch,Lives)。
在他之后,利乌斯(Gellius)在他的《阿提卡之夜》(Noctes Atticae)中批评作家们对古诗词的不恰当使用,不清晰并缺乏提炼。与此同时,他还赞扬了语言具有“活力和意义”的作家。(Holford-Strevens and Vardi 2004:43)同样对“浮华表达”有批评态度的是阿忒那奥斯,在他的《进餐哲学》(Deipnosophists)之中,他将对哲学和美食的双重喜爱结合起来。
第一个尝试归因的学者可能是哲罗姆(St Jerome),在他的作品《名人传》(De Viris Illustribus)中,他试图列出一个“系统的基督作家的记述”。哲罗姆将圣经从希伯来语和希腊语翻译成拉丁语,并且在决定把一个作者归为或者不归为某个特定的典范中时,评估了各种风格元素。
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风格都是学者们研究的主题。但丁(Dante)提倡使用意大利语而不是拉丁语,在他的《俗语论》(De Vulgari Eloquentia)的第二卷中要求作家在他们的文本中只能使用“高贵的话语”。相比之下,坚定的清教徒诗人约翰·米尔顿(John Milton),虽请求议会不要审查文学作品,但也要求语言是“不加修饰的平凡”。(Areopagitica,1644)在这个阶段,这些观察表明,风格被认为是一种阐述思想的手段。例如,切斯特菲尔德伯爵称,风格是“思想的礼服”(这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常见表述)。3(www.daowen.com)
塞缪尔·约翰逊博士认为,风格不仅是一种写作方式,还可以用来识别作者。他在《诗人生活》中,提到了德莱顿的作品,认为个人风格是“可以容易认出的对于某种特定模式的重复”。
因此,虽然风格的概念最开始是一种描述书面语言艺术价值的方式,但它也慢慢地有了其他方面的用途,包括作为归因的一种工具。约翰逊博士可能是第一个强调风格作为习惯性的一面的,也就是说,一个作家会展现出“某种特定模式的重复”。
在司法语境下,习惯和特征的不断重复是作者识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下面的小节中,我们将更仔细地讲述这个过程。在我们这样做的时候,避免过于仓促地给作者身份下结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虽然一个作者经常会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特征,但是个人的变化和模仿也是非常容易的。一个作者的写作中看似独有的特征并不是他的个人财产,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作者如何转变风格并被其他作者的特点所影响对于司法作者身份的鉴定很重要。
如前所述,对作者的讲述和编写也和司法作者关系有关:当一个有特定风格的文本和有问题的文本相匹配时,法庭太容易认定这个文本的作者是有嫌疑的。即使并没有语言学的实质证据,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无疑源于在过去两个世纪中,早已嵌入社会意识的这种独特的和个别的作者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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