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语言学》:文本财产与版权法的发展

《法律语言学》:文本财产与版权法的发展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最终的结果是《安妮法》的制定,“鼓励知识渊博的人编纂和撰写有用的书籍”。文学形式也发生了改变。1710年的《安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案,它成了美国13个州以及后来其他英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模型。普通法的版权概念与民事管辖权不同,其中提交人的权利分为知识产权和出版的道德权利。第一个是关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个是对他人的出版限制。

《法律语言学》:文本财产与版权法的发展

在16世纪,从国家决定加强法律责任开始,作者对他们所写的东西具有所有权这一观点便开始浮出水面:一个作家出版有煽动性的材料就是违反法律,他被宣布有罪只是因为他的名字在一本书的标题页上。2这个特殊的观点源于关于物主身份的法律概念,这个法律概念源于16世纪末的政治气氛。在16世纪末,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如果一篇著作没有作者姓名的话是被禁止出版的。正如他们所表明的,在这场反对发布煽动性材料的战争中,伍德曼瑟和贾西(Woodmansee and Jaszi)的意图不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而是给予权力机关一个认定刑事责任的工具,用来认定书籍是否是诽谤、煽动或亵渎。考虑到一个不道德的印刷商有可能出版违背作者意愿的书籍,下议院还附加了一条要求同意授权的条款。(Woodmansee and Jaszi 1994:214)

有趣的是,在法国也出现了“transgressive”这一作者关系的概念,傅科(Foucault)指出,作者有资格惩罚侵犯他们作品的人,这是现代作者关系的开端。(Foucault 1984)

直到后来,劳动报酬这一概念才得到了官方的认可。作家抱怨说,他们的工作不仅被复制,而且被拙劣地复制。此外,他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如果作者会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也应该得到奖励。在18世纪早期的一本小册子中,笛福(Defoe)抱怨说:“如果没有人买,那么就没有人会写。”(The True Born Englishman,1703)(www.daowen.com)

因此,由于现在被称为盗版的现象盛行,法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确保善意的所有权,而不仅仅将其视为是惩罚性的权利。其最终的结果是《安妮法》的制定,“鼓励知识渊博的人编纂和撰写有用的书籍”。(1710年的《鼓励学习法》)

这些事件,以及其他在管理方面的努力,最终造就了一批专业作家,这些作家包括理查森和菲尔丁(Richardson and Fielding)。这个过程可能由雷利拿(Hernázeere Lerena)所描述的社会现象——“公众渴望寻找个人经历”——所促成。文学形式也发生了改变。小说成了最适用于描述“平凡生活的普通方面”的载体。(Hernáez Lerena 1990:84)1710年的《安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案,它成了美国13个州以及后来其他英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模型。它在法律上庄严地阐明了语言的主权所有权这个概念。普通法的版权概念与民事管辖权不同(例如法国和德国),其中提交人的权利分为知识产权和出版的道德权利。第一个是关于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个是对他人的出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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