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纳税实务高丛-税务检查的义务与要求

纳税实务高丛-税务检查的义务与要求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纳税实务高丛-税务检查的义务与要求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义务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资料。

(3)责成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码头、机场、车站、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义务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www.daowen.com)

(一)税务检查的方法分为具体方法和基本方法

税务检查的具体方法,是指检查某个环节、某项具体问题时所采取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复核、对账、调查、审阅、盘点、比较分析。

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主要有:

(1)全查法与抽查法。

(2)顺查法与逆查法。

(3)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

(4)比较分析法与控制计算法

(5)审阅法、核对法与外调法。

(6)盘存法与交叉稽核法。

以上几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在实际应用中应有选择地结合起来运用。

(二)税务检查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税务检查包括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分析定案、上报审批、送达执行、立卷归档等六个环节。税务检查的定案是税务检查的终结性工作。在定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即可送达当事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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