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征收及处罚规定-纳税实务高丛

税收征收及处罚规定-纳税实务高丛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义务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减免税期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税收征收及处罚规定-纳税实务高丛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纳的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它是征管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税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征收方式主要有: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按纳税义务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义务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义务人。

(七)其他方式

随着现代征收媒介的发展,新的征收方式不断出现。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措施是指为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收滞纳金、核定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出境清税、税款追征等。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义务人不得拒绝。纳税义务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纳税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特殊困难是指不可抗力和当前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

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纳税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划拨或者强制征收。(www.daowen.com)

(四)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义务人申请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纳税义务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税期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义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义务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义务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义务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或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后仍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的强行征收欠缴税款和应缴滞纳金的行为。

《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九)欠税清缴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同时,根据国家实施主权管理的要求,建立改制纳税义务人欠税清缴制度、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以切实达到欠税清缴和离境清税的目的,防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利用国家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在空间上的局限,逃避纳税。

(十)税款的退还与追征制度

《征管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规定限制。

补缴和追征期限自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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