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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解析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11.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解析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1/3,乙实际使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土地500平方米(1500×1/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000平方米(1500×2/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见表11.1。

表1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存在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把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这样,各地政府在划分本辖区不同地段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便于具体划分和确定。幅度税额还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题11-1】设在某城市的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请计算其全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000×4=48000(元)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www.daowen.com)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本项所述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其他免税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牧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1.其他减免税项目。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同国土管理、测绘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取得土地的权属资料,沟通情况,共同协作把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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