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法之所以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免税优惠,主要是因为经营这类房地产,一般属于政策要求必建的微利项目,它的投资大,收益小。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www.daowen.com)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税法之所以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免税优惠,主要是因为经营这类房地产,一般属于政策要求必建的微利项目,它的投资大,收益小。因此,国家应当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可以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又征所得税,导致负担过重的问题。
三、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优惠条件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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