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代收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www.daowen.com)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9-1】某油田2013年2月份销售原油20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700万元,按规定适用资源税税率为8%。请计算该油田2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
解:应纳税额=10000×8%=800(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9-2】某铜矿山2013年3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3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计算该矿山3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
解: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30000×12=360000(元)
入选精矿石的原矿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4000÷20%×12=240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60000+240000=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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