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目及税额
一、税目
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使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www.daowen.com)
未列举的其他有色金属原矿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率
资源税税率见表9.1。
表9.1 资源税税目、税率
续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适用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情形。对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具体包括: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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