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把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领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领域及管辖领域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www.daowen.com)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把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应税产品为宜的。
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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