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二、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原来是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在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一天,他仍然是中国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为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三、纳税对象
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境内所得在中国纳税。
【例题8-1】某外国人2009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10年2月15日回国,2010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10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1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10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9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www.daowen.com)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的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例题8-2】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
解: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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