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实务高丛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实务高丛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企业的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实务高丛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二)、(三)项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www.daowen.com)

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例题7-14】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共有在册职工120人,资产3500万元。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7月份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取得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万元,增值税1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得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专用设备对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

(2)广告费的调整额。

(3)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4)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

(5)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

(6)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7)“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8)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9)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10)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1)计算专用设备对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

(70+11. 9)÷10÷12×5=3.41(万元)

(2)广告费的调整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2500×5‰=12. 5万元;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4)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600-3.41+230=826.59(万元)

(5)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26.59×12%=99.19(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7)“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8)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26.59+75+6+6-10+4.25-230=677.8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77.84×25%=169.46(万元)

(9)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20%+100×30%=7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10)2013年该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9.46-(70+11.9)×10%+5-150=16.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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