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纳税实务高丛:关税概述与实践

纳税实务高丛:关税概述与实践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者不征出口关税。目前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继续征收出口关税,我国仅对少数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纳税实务高丛:关税概述与实践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境与国境是两个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当一个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保税仓库时,关境就小于国境,如中国香港和澳门;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时,就其成员国而言,关境就大于国境,如欧盟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加深对关税概念的理解:

1.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关税与其他税收的性质是一样的,征税主体都是国家。不同的是其他税收主要是由税务机关征收,而关税是由海关征收。

2.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是对有形的货品征关税,对无形的货品不征关税。

3.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措施也往往和经济政策、外交政策紧密相关,具有涉外性。

二、关税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关税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征收的对象划分

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三种。

1.进口关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一种税。进口关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它是一种最主要的关税。

2.出口关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一种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者不征出口关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对某些产品出口也征收出口关税。目前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继续征收出口关税,我国仅对少数货物征收出口关税。

3.过境关税。又称“通过关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仍在征收过境关税。

(二)按征收的目的划分

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保护关税和混合关税三种。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www.daowen.com)

3.混合关税。既有财政性质又有保护性质的关税为混合关税。财政关税在各国历史上曾占有重要地位,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在现代,财政关税的地位大为削弱,但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关税仍占财政收入的重要地位。保护关税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来保护国内新兴产业不受外来竞争的威胁,或扩大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保护关税税率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目的,但容易造成关税壁垒。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实行混合关税的国家最多。

(三)按征收的标准划分

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动关税五种。

1.从量关税。它是以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如重量、件数、长度、容积等)为标准,按每一个计量单位预先制定的税额计征的关税。

2.从价关税。它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税率按一定比例计征的关税。

3.复合关税。它是对同一种货物同时订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个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纳税额的一种关税。

4.选择关税。它是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价、从量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另外,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征关税。

5.滑动关税。它是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关税税率,价格高的该项物品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该项物品适用较高税率。

(四)按征税的性质划分

按征税性质分,关税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它们主要适用于进口关税。

1.普通关税。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普通关税与优惠关税的税率差别一般较大。

2.优惠关税。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即只对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而没有反向优惠。优惠关税一般有特定优惠关税、普通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三种。

3.差别关税。差别关税实际上是保护主义政策的产物,是保护一国产业所采取的特别手段。差别关税最早产生并运用于欧洲。在重商主义全盛时代曾广为流行。直至近代,由于新重商主义的出现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差别关税又复出现,并得到进一步发展。一般意义上的差别关税主要分为加重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等。

(1)加重关税亦称“歧视关税”。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加重关税是指对某种进口货物或由某些国家输出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征收的进口关税。

(2)报复关税。一国当自己的商品、船舶投资或企业等受到另一国的歧视待遇时,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一种带有报复性的进口附加税。通常这些不公平待遇包括:①对本国商品征收歧视性差别关税或采取贸易保护措施。②给予第三国比给本国更优惠的待遇。③在与本国的贸易中,“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④对本国产品的知识产权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⑤在与本国的原贸易协定期满时,对新协定提出不合理要求。当他国取消上述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即取消了。

(3)反倾销关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关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4)反补贴关税。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做出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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