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介-纳税实务高丛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介-纳税实务高丛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介-纳税实务高丛

一、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三、计税依据(www.daowen.com)

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因为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以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2.属于一种附加税,附加于三个主要的流转税,它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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