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表4.1 兼营和混合销售对比表
续表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
1.代购代销的征税。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按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没有征收营业税问题了。但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
由此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例题4-21】甲企业为乙企业(小规模企业)代购原材料一批,销货方为丙企业。丙企业给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为10200元;甲企业按原价开给乙企业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70200元,同时向乙企业收取手续费2000元。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多少元?
解:应纳增值税=(70200+2000)÷(1+17%)×17%-10200=290.6(元)。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混合销售。
如不能明确掌握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出现偏差。
除前面已说过的代理业务外,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www.daowen.com)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条件:
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2.自产货物的范围。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例题4-22】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12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1/3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9000-4000-3000)×3%=60(万元)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3000-2000)×3%=30(万元)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1+17%)×17%-236-30×7%=343.1(万元)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额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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